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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獎勵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 聯絡人:劉小姐
  • 聯絡資訊:27026141分機227

一、獎勵對象

設籍本市(報考前至申請時皆須設籍本市)之民眾,且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二、獎勵標準

(一)  通過初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  通過中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  通過中高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三千元整。

(四)  通過高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四千元整。

三、受理期間及送件方式

依中央客家委員會(含委託承辦認證之單位)公告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30個日曆天內(申請截止日若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以親送或掛號方式寄達本會(郵戳為憑)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發獎勵金,倘申請人未滿18歲者,申請表與領據除本人簽章外,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後始能申辦:

1.申請表。(附件一)

2.領據暨切結書及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金融帳戶存簿影本(非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者,跨行匯款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附件二)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於報考前至申請時須仍設籍於本市)。

4.合格證書影本(不得以成績單、成績證明或榜單等替代)。

(二)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得依前點所規定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文件,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勵金,本會經審核無誤後,統一核發獎勵金予學校,並由學校轉發。

1.各申請人請領清冊彙整表。(附件三)

2.學校收據及匯款資料。

3.各申請人領據暨切結書。(附件二)

4.各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於報考前至申請時須仍設籍於本市) 。

5.合格證書影本(不得以成績單、成績證明或榜單等替代)。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