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北市客一字第09730239200號函訂定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文化品質,善用社會資源,鼓勵民眾主動參與文化事務,並協助推廣各項活動,特成立「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志工隊),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志工隊隸屬於本會並接受指揮、督導與規範。
第三條
本志工隊設客家文化會館、客家藝文活動中心、北區客家文化會館等三小隊。其組織如下:
(一)置隊長一名,綜理志工隊事務,召集並主持會議。
(二)置副隊長一名,襄助隊長辦理隊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並於三會館置小隊長一名及行政組幹事各一名。
志工隊長、副隊長、小隊長由隊員推選,任期皆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隊長連任以一次為限;行政組幹事由隊長自行遴選任用。
第四條
本志工隊每半年至少召開隊務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每季至少召開志工幹部業務座談會一次。
第六條
本會招募之志工,經完成志工教育訓練者取得志工資格,並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
第七條
本志工隊之志願服務證,每次有效期間為三年,每年整理更新1次。
第八條
本志工隊之值班服勤每次以三小時為基準。本會辦理活動時,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延長,並登入服務紀錄冊。
第九條
志工因故不能服勤時,須事先向小隊長請假,若連續三個月不能服勤者,須先向本志工隊申請暫停服勤並告知本會,復職時亦同。
第十條
志工應參加本志工隊及本會所開設之志工培訓課程。
第十一條
各小隊志工得因特殊需求互相調派支援,其服務時數應由請求支援單位登錄負責。
第十二條
志工之考核由本志工隊及本會負責。
第十三條
本志工隊志工於服務期間,有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本志工隊聲譽、倫理之具體行為者,經志工隊幹部會議提隊務會議決議通過,報請本會同意,即取消志工資格,並應繳回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
(一)於本會服務滿一年且兩百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感謝狀外並獲頒「藍衫」級紀念徽章一枚。
(二)於本會服務滿二年且四百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榮譽狀外並獲頒「紅衫」級紀念徽章一枚。
(三)於本會服務滿三年且六百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感謝榮譽狀外並獲頒三等「金衫」級紀念徽章一枚。
(四)於本會服務滿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感謝榮譽狀外並獲頒二等「金衫」紀念徽章一枚。
(五)於本會服務滿三千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感謝榮譽狀外並獲頒一等「金衫」級紀念徽章一枚。
(六)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送本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七)獲得藍衫、紅衫、金衫徽章及志願服務榮譽卡獎者之志工,由本志工隊隊務會議公開表揚,並優先推薦相關機構團體研習或表揚。
第十五條
志工未經本會或本志工隊同意,不得私自以本會或本志工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或決定任何事情。
第十六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志工隊得就本要點未盡事宜及各隊之屬性、特色訂定個別之服務規範。
第十八條
本要點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