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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志工召募與管理作業
第一條 作業目的: 鼓勵民眾主動參與客家文化事務,並協助推廣客家文化活動,確保 志願服務工作能有效 善用社會資源,提升客家文化品質。
 
第二條 作業依據: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彙編」、「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第三條 作業單位: 第一組。
第四條 作業時間: 經常辦理。
第五條 (一)公開志工召募辦法、參加條件與報名窗口。
(二)訂定志工訓練、服務事項、權利義務與獎勵措施。
第六條 作業方法
(一)志工召募:
    1、辦法:由志工隊或業務承辦人提出需求,依下列方式進行:
     (1)配合市政府統一召募。
     (2)由志工或同仁介紹。
     (3)填寫「志工入隊申請履歷表」如附件一,交由志工隊長與業務承辦人共同審查,並依附件二填寫「新進志工面談紀錄表」核定後錄用。
     (4)新進志工,須依「人員訓練管理程序」規定接受職前訓練外,並依隊長安排,跟隨各幹部見習二次,始發給「志工證」,並於接受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後,發給志願服務記錄冊(證)。
    2、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具客家心、客家情,志願熱忱服務客家鄉親之成年人(年齡80歲以下)。
    3、報名窗口:逕向本會第一組專員(Tel:27026141-213)或志工隊報名。
    4、本會召募之志工,經完成志工教育訓練者取得志工資格,並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
(二)志工分組:本志工隊設客家文化會館、客家藝文活動中心、北區客家文化會館等三小隊。其組織如下:
    1.隊長一名,志工隊總召集人及與本會之聯繫窗口,綜理志工隊事務,召集並主持會議。
    2.副隊長一名,襄助隊長辦理隊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 人。於三會館置小隊長一名及行政組幹事各一名。
    3.志工隊長、副隊長、小隊長由隊員推選,任期皆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隊長連任以一次為限;行政組幹事由隊長自行遴選任用。
(三)志工訓練:
    志工每年度必須參加本會主辦之教育訓練課程乙次,也可參加本府社會局或其他志願服務機構、團體主辦之志工教育訓練課程,由參訓志工向本會申請登錄「志願服務記錄冊(證)」。
(四)志工活動:年度志工活動計畫項目應包括下列三項-
    1.志工幹部會議。
    2.志工(表揚)大會。
    3.小隊活動。(因應各館室之實務需求由各小隊長舉辦之活動或召開之會議)
(五)志工服務:
    1.志工在本會所屬館、室從事來賓導覽、諮詢、接待等工作,由志工隊按日排班輪值。
    2.本會各單位或臺北市政府其他機關辦理各項活動時,如有需要,可循行政程序通知第一組,轉請志工隊長調派志工支援。
    3.有特殊專長或興趣之志工,由志工隊分類造冊建檔送本會以利派遣支援服勤。
(六)志工會議:由本會第一組負責召開-
    1.志工隊每年中至少召開隊務會議1次,每年初或年底(12月或1月)則召開志工大會1次,就前1年或該年度的績優志工提出表揚;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每季至少召開志工幹部業務座談會一次。(原則上由本會每3、6、9、11月各召開一次)
(七)獎勵措施:
    1.於本會服務滿一年且兩百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感謝狀外並獲頒「藍衫」級紀念徽章一枚。
    2.於本會服務滿二年且四百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榮譽狀外並獲頒「紅衫」級紀念徽章一枚。
    3.於本會服務滿三年且六百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感謝榮譽狀外並獲頒三等「金衫」級紀念徽章一枚。
    4.於本會服務滿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感謝榮譽狀外並獲頒二等「金衫」級紀念徽章一枚。
    5.於本會服務滿三千小時以上者除發給感謝榮譽狀外並獲頒一等「金衫」級紀念徽章一枚。
    6.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送本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7.獲得藍衫、紅衫、金衫徽章及志願服務榮譽卡獎者之志工,由志工隊隊務會議公開表揚,並優先推薦相關機構團體研習或表揚。
(八)志工業務承辦行政事務:每年度底由志工隊幹部與業務承辦人依業務推動需要,共同擬訂提報年度志工活動計畫陳核,經議會預算審查通過後,據以實施。
第七條 作業注意事項
(一)志工因良莠不齊,值勤服務台時可能有未穿志工背心情事,甚至服勤時態度欠佳、熱心不足,而影響本會聲譽。
(二)值勤服務台時會有脫班未請假及私下請人代班情事發生。
(三)志工審查、考核工作,因時間、環境因素,不易落實、客觀。
第八條 (一)志工入隊申請履歷表(附件一)。
(二)新進志工面談紀錄表(附件二)。
第九條 作業流程圖
作業流程圖